4月27日晚,理想汽车CEO李想在社交媒体发文向网友发问并征集答案,似指有女性记者通过非正常方式,借助理想汽车男性员工打探企业内部消息,而相关员工以“带有侮辱女性的比喻方式进行回复”,最终,理想汽车解雇了上述员工,但该女记者要求理想汽车公开进行道歉。随后,A媒体和女记者又增加了新的要求,要求B企业在公开媒体上以企业的身份对A媒体的女记者进行道歉。
请问,从法律专业和道德伦理的层面B企业是否有责任针对上述发生的问题公开的对女记者进行道歉?假设延伸一下更广泛的场景,如果企业的员工在本职工作范围以外,在大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