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招投标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今后将成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监管机构将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近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相关人士介绍,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今后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
歪曲事实的恶意投诉定为不良行为
对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后有哪些行为不能有呢?
按照新规,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记15分;情节严重的,记20分。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分。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记5分;情节严重的,记10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歪曲事实的恶意投诉也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比如在合肥行*区域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此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的,记10分。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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