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了年至年三年计划动工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套,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陵水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元/㎡。
4月28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在海口、三亚、儋州、五指山、定安和陵水6个市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同时,通过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方式,在全省实施基层教育、卫生人员住房保障专项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日前,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陵水黎族自治县制定了该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陵水计划年至年三年动工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其中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项目套,年计划动工建设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套,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套。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的一部分房源,用于分配陵水基层教师医务人员。
《方案》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及基层教师医务人员供应。《方案》要求的购房条件有: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该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家庭成员在该县城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该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根据《方案》,陵水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的前提下,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元/㎡。
根据《方案》,陵水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平方米,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平方米。
项目选址:
陵水年至年三年计划动工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其中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项目套,年计划动工建设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套,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套。
一、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东南片区,地块北临陵水中心大道。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拟建住宅楼22栋1套。
二、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老县委经济适用房小区以北,中心大道以西,文化路以北,双拥路以东。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6平方米,拟建住宅楼7栋套。
销售对象:
一、在该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年4月28日前已在该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该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年4月28日后在该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该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该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未在该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该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该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已在该县城镇落户,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该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未在该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该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该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该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该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该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三、在该县城镇从业的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符合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定义,及符合以下购房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