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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刘志明
因患鼻咽恶性肿瘤病逝
生前,他置办了3处房产
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他还至少是8个孩子的父亲
......
刘志明病逝4年后
5位非婚生子女才得知消息
为了争夺父亲的遗产
他们将父亲的两位婚生子女起诉到法院
要求共同分割父亲遗产
同时将起诉标的额暂定为万元
为此
一场继承纠纷就此展开
↓↓
案由:
五名非婚生子女起诉
要求分配父亲全部遗产
刘志明与周敏于年10月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刘智敏、刘智泽。风流倜傥的刘志明在与周敏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多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多个子女,其中就有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等。
年11月19日,刘志明因患鼻咽医院病逝,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此,5位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与刘智敏、刘智泽共同分割父亲的遗产,起诉标的额暂定为万元,以最终查明的遗产数额为准。
5位非婚生子女称,由于他们当时尚在海口读书,父亲在广州住院期间由刘智敏、刘智泽看护,父亲去世后,刘智敏、刘智泽为了独吞遗产,没有向他们告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他们在年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医院及殡仪馆查实了父亲去世的事实,要求刘智敏、刘智泽将父亲的全部资产提交出来依法分配。
“父亲生前开办的9家公司名下价值上亿元财产,全部由刘智敏、刘智泽占有、控制和使用,并且已经擅自变卖了价值几千万元的公司土地资产。我们无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数额。”5位非婚生子女称。
被告:
父亲名下9家企业
不属遗产范围
据悉,开庭前,刘智泽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佑运、刘基灿、刘智宇三人参加诉讼,为确定上述三人是否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法院通知他们进行亲子鉴定,刘智宇按要求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刘志明系刘智宇的生物学父亲。法院据此追加刘智宇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而刘佑运、刘基灿接到法院通知后未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不能确定其是否系刘志明的生物学子女,故未追加其参加诉讼。
刘智泽称,刘阳舒等5名原告所提交的被继承人遗产清单中所列举的刘志明个人名下财产,其中仅有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及海口市某村房屋系登记在刘志明名下的房产。但上述两处房产均属于父亲与母亲周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智泽还称,父亲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9家企业,其名下的资产系企业资产,均不属于父亲的遗产范围,本案任何适格继承人均无权分割。
法院:
父亲名下三套房产
属于与原配的共有财产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敏系刘志明配偶,刘智敏、刘智泽系刘志明的婚生子女,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刘智宇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周敏与上述8位子女均属于刘志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查,刘志明没有现金或存款遗留,其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是在与周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应当将刘志明名下的三套房产的50%份额认定属于周敏所有,其余的50%份额认定为刘志明的遗产。刘志明生前虽在多家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仅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其名下没有公司股份,故刘阳舒等5名原告主张的9家公司资产属于刘志明的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志明名下坐落于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的50%产权、海口市某村房屋的50%产权、广东省东莞市某村房屋50%产权属于周敏所有,三套房屋其余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志明的遗产,由继承人周敏以及8位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驳回刘阳舒等5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若被继承人立遗嘱
可避免遗产纠纷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本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遗嘱继承更加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权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不同形式,且我国秉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刘志明在世时立下了遗嘱,就不会引起各继承人通过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纠纷。所以,为了最大程度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每个人在生前订立遗嘱。
第二,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遗嘱管理人制度。本案中,因涉及的遗产众多,牵涉较多债务,且继承人人数众多,如果有遗嘱执行人,便可以较为清晰地清理遗产和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稿件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