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情形分别实行*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府定价;按《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违反规定不执行*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先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居民住宅小区是否具备议价条件,依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未售产权车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罚,仍拒不整改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依法降低建设单位产权车位销售备案价格。
凡违反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据悉,本通知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原标题:《事关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海口公开征求意见→》